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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存在哪些限定?—拆迁纠纷

股权转让存在哪些限定?—拆迁纠纷

 

  股权转让存在哪些限定?

  股权的内部转让:除非公司章程还有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采纳自由转让的原则,即对股东向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转让其所有或部门股权的,法令未设定任何限定,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商议致即可。

  公司法对股权的向外转让规定了较为严酷的限定,这种限定首要表现在个方面:

  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成。此处需注重的是,与本钱大都决差别,此处的过半数赞成是指人数的过半数,而非持股数额的大都,也等于以股东人数计较表决票数,而非以股份数额计较。

  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赞成,其他股东自其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日未回复的视为赞成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差别意转让的,差别意的股东该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赞成转让。

  经股东赞成转让的股权,在平等前提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商议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商议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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