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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八)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讲自己承包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着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被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得妨碍施工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着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获着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遣、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须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着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着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着建设工程的性质不易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该工程。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4号,2005年实施;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想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也应承担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施工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助义务的。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着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着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但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计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处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着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着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候,在约定的时间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着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着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额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着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七天因保修人的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30.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标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约定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二)关于工程价款问题31招标人与投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造价、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的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等停窝工损失。(四)关于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3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34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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