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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准予取保候审期限

是否准予取保候审期限

 

1、是否准予取保候审期限

取保候审申请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79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取保候审的变更和撤销理

由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1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2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1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 取保候审1般只能针对那些犯罪情节可能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还要求其人身危险性不高,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关于取保候审,当事人需要了解的内容还有很多,比如取保候审的具体手续是怎样的,申请书该如何写,保证金要交多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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