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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治理部分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治理部分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治理部分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实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顿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实或者补偿资金证实;  (六)被拆迁人拒尽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实;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治理部分划定的其他材料。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治理部分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当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入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实人,并由公证部分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入行证据保全。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吓唬,胁迫以及停水,停电,休止供气,供暖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治理部分责令休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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