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治理部分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治理部分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治理部分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实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顿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实或者补偿资金证实; (六)被拆迁人拒尽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实;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治理部分划定的其他材料。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治理部分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当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入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实人,并由公证部分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入行证据保全。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吓唬,胁迫以及停水,停电,休止供气,供暖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治理部分责令休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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